浙商基金关于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停止使用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13-01-29
作者:浙商基金
尊敬的投资者: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第 2 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依据上述规定,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醒:
1、本公司直销柜台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受理投资者使用第一代身份证申请办理的各类业务;
2、旗下基金以本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受理投资者使用第一代身份证申请办理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冻结等业务;非以本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投资者办理前述业务所需提供资料以其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各代销机构以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以第一代身份证开立基金账户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请及时前往基金账户开立机构所在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认可的其它方式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更新手续,以免影响投资者日常业务的办理。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zsfund.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话费)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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