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科学法治观凝聚建设法治中国的共识
时间:2014-10-21   作者:证券时报 刘武俊

10月20日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对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

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非常复杂而又精细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先要树立科学的法治观,用科学的法治观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法治的基本内涵,就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即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的基本原则就是“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的原则,亦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科学的法治观,要求高度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谓国家治理体系主要是指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法律安排。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时代背景下,国家治理能力主要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以法治为基础建构的,更加强调对公共权力的合理配置和依法制约,把治理纳入法治轨道,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治理。

在现代社会,法治是治理的基本方式。无论是国家治理、政府治理还是社会治理,其基本方式必然是法治,是法治轨道上的治理,是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治理。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优势在治理上具有其他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运行的法治程度,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

国家治理体系首要的是建立制度体系、规则体系和法律体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共权力体系,依法科学配置公共权力。例如,税收法定是基本的法治原则,税收立法权只能由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制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以行政立法的形式自行制定,否则就有行政权超越立法权的违法嫌疑。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有力的引擎,国家治理应当纳入理性的法治轨道。

科学的法治观要求在改革开放的新阶段,始终坚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逻辑和理念,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同时也要依法规范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简政放权,关键就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

科学的法治观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克服将改革与法治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树立“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依法改革观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推进改革。这就要求全面深化改革要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确保改革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用立法及时巩固改革的成果。

习近平同志曾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是关于改革与法治、全面改革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断。“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意味着改革必须要有法理依据,任何改革都不能偏离法治路径;也意味着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依法进行、先立后破,要及时运用立法手段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及时做好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必须按法律程序进行。

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同样也必须恪守“于法有据”这一原则,决不能以改革的名义抛开法律另搞一套。司法改革要依法进行,在法治的框架内推进,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司法改革的合法性、确立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及巩固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

只要从树立科学的法治观出发,用科学的法治观指导立法工作和司法改革,凝聚共识形成合力,那么“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终将成为现实。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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